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九日南市秘法字第二○三二四三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南市秘法字第二二九六六五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南市行法字第09726556220號令修正發布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南市立體育場(以下簡稱本場),隸屬於臺南市政府,辦理體育活動事項。
【第三條】
本場置場長一人,承市長之命,綜理場務,並受教育處之指揮、監督及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四條】
本場置幹事、助理員。
【第五條】
本場設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 活動組:掌理體育訓練、競賽、表演、調查、研究、輔導、設施規劃及營運事項。
二. 總務組:掌理場地、設備之管理維護、印信、文書出納、庶務等事項。
前項各組置組長,由場長指定相當職等人員兼任。
【第六條】
本場之會計、人事業務,由場長指派人員兼辦。
【第七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表之規定。
【第八條】
本場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場擬訂,報臺南市政府核定後實施。
【第九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