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10月29日南市行法字第09701076480號
- 第一條
-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府)為力行人力精簡政策、減輕財政負擔及維護臺南市立體育場(以下簡稱本場)所屬各運動場設施完整,充分運用各運動場,推展全民體育活動,訓練選手及舉辦比賽,特依地方制度法第十九條第四款第六目訂定本辦法。
- 第二條
- 本辦法所稱本場所屬運動場如下:
- 臺南市立橄欖球場。
- 臺南市立足球場。
- 臺南市立槌球場。
- 臺南市立射箭場。
- 臺南市立溜冰場。
- 臺南市立自由車場。
- 臺南市大林路複合式籃球場。
- 臺南市立橄欖球場。
- 第三條
- 臺南市體育會或臺南市體育會所屬單項委員會、各機關、學校、團體,得依本辦法認養前條所稱運動場。
- 第四條
- 經認養之運動場應維持其專項運動之使用功能,不得限定使用對象及營利使用。
- 運動場之水電及維護管理費用,由認養者自行負擔。
- 經認養之運動場應維持其專項運動之使用功能,不得限定使用對象及營利使用。
- 第五條
- 為管理及維護運動場,認養者應檢附認養計畫書,向本場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應簽訂認養契約書,陳報市府核備。
- 認養期限以二年為限,認養期滿應另行申請,認養成效考核成績優等者得優先續約。
- 認養期間,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該運動場需另作使用或有考核認養成效不佳情事者,本場得無條件與認養者終止認養契約。
- 第六條
- 本場得辦理認養成效考核,考核方式由本場另訂之。
- 第七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相關檔案 :
- 認養計畫書範例參考(word檔)
- 認養成效考核表(word檔)
- 認養計畫書範例參考(word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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